發布時間:2019-11-06 10:54:52來源:魔方格

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通過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專業技術人員,英文全稱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簡稱CSE。
勞動防護用品分類
(一)按防護性能分類
1、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1)頭部護具類
(2)呼吸護具類
(3)眼(面)護具類
(4)防護服類
(5)防護鞋類
(6)防墜落護具類
2、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未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二)按勞動防護用品防護部位分類
(1)頭部防護用品。為防御頭部不受外來物體打擊和其他因素危害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如一般防護帽、防塵帽、防水帽、安全帽、防寒帽、防靜電帽、防高溫帽、防電磁輻射帽、防昆蟲帽等。
(2)呼吸器官防護用品。為防御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煙、霧由呼吸道吸人,或直接向使用者供氧或清凈空氣,增加塵、毒污染或缺氧環境中作業人員正常呼吸的防護用具,如防塵口罩(面具)、防毒口罩(面具)等。
(3)眼面部防護用品。預防煙霧、塵粒、金屬火花和飛屑、熱、電磁輻射、激光、化學飛濺等傷害眼睛或面部的個人防護用品,如焊接護目鏡和面罩、爐窯護目鏡和面罩以及防沖擊眼護具等。
(4)聽覺器官防護用品。能夠防止過量的聲能侵入外耳道,使人耳避免噪聲的過度刺激,減少聽力損失,預防由噪聲對人身引起的不良影響的個體防護用品,如耳塞、耳罩、防噪聲頭盔等。
(5)手部防護用品。保護手和手臂,供作業者勞動時戴用的手套(勞動防護手套),如一般防護手套、防水手套、防寒手套、防毒手套、防靜電手套、防高溫手套、防X射線手套、防酸堿手套、防油手套、防振手套、防切割手套、絕緣手套等。
(6)足部防護用品。防止生產過程中有害物質和能量損傷勞動者足部的護具,通常人們稱勞動防護鞋,如防塵鞋、防水鞋、防寒鞋、防靜電鞋、防高溫鞋、防酸堿鞋、防油鞋、防燙腳鞋、防滑鞋、防刺穿鞋、電絕緣鞋、防振鞋等。
(7)軀干防護用品。即通常講的防護服,如一般防護服、防水服、防寒服、防砸背心、防毒服、阻燃服、防靜電服、防高溫服、防電磁輻射服、耐酸堿服、防油服、水上救生衣、防昆蟲服、防風沙服等。
(8)護膚用品。指用于防止皮膚(主要是面、手等外露部分)免受化學、物理等因素的危害的用品,如防毒、防腐、防射線、防油漆的護膚品等。
(三)按勞動防護用品用途分類
按防止傷亡事故的用途可分為:防墜落用品,防沖擊用品,防觸電用品,防機械外傷用品,防酸堿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
按預防職業病的用途可分為:防塵用品,防毒用品,防噪聲用品,防振動用品,防輻射性用品,防高低溫用品等。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置
(1)用人單位應當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發放、使用等管理工作。
(2)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該項經費計入生產成本,據實收支。
(3)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使用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其防護性能不得低于我國相關標準。
(4)勞動者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按照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用人單位使用的勞務派遣工、接納的實習學生應當納入本單位人員統一管理并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對處于作業地點的其他外來人員,必須按照與進行作業的勞動者相同的標準,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配置依據
1.《安全生產法》42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2.《職業病防治法》22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用人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范》(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即放管服)。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要求
(1)用人單位應按照識別、評價、選擇的程序,結合勞動者作業方式和工作條件,并考慮其個人特點及勞動強度,選擇防護功能和效果適用的勞動防護用品。
(2)同一工作地點存在不同種類的危險、有害因素的,應當為勞動者同時提供防御各類危害的勞動防護用品。需要同時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還應考慮其可兼容性。勞動者在不同地點工作,并接觸不同的危險、有害因素,或接觸不同的危害程度的有害因素的,為其選配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滿足不同工作地點的防護需求。
(3)勞動防護用品的選擇還應當考慮其佩戴的合適性和基本舒適性,根據個人特點和需求選擇適合號型、式樣。
(4)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備應急勞動防護用品,放置于現場臨近位置并有醒目標識。用人單位應當為巡檢等流動性作業的勞動者配備隨身攜帶的個人應急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放、培訓及使用
(1)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實際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
(2)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制定采購計劃,購買符合標準的合格產品。
(3)用人單位應當查驗并保存勞動防護用品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4)用人單位應當確保已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的存儲條件,并增加其在有效期內。
(5)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配備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并做好登記。
(6)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等專業知識的培訓。
(7)用人單位應當督促勞動者在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前,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確保外觀完好、部件齊全、功能正常。
(8)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勞動者正確使用。
勞動防護用品維護、更換及報廢
(1)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要求妥善保存,及時更換。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由車間或班組統一保管,定期維護。
(2)用人單位應當對應急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效果,增加其完好有效。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周期定期發放,對工作過程中損壞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更換。
(4)安全帽、呼吸器、絕緣手套等安全性能要求高、易損耗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當按照有效防護功能較低指標和有效使用期,到期強制報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