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10-23 16:35:49來源:魔方格

有關執業藥師證書注冊,執業藥師證書注冊條件及不予注冊的情況有哪些?以下是具體相關內容,請參考!
藥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人員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后即可向執業單位所在地區的執業藥師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冊手續。
申請執業藥師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執業單位同意。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到申請注冊之日不滿二年的;
(三)受過取消執業藥師執業資格處分不滿二年的;
(四)國家規定不宜從事執業藥師業務的其它情形的。
首次申請注冊的人員,須填寫《執業藥師首次注冊申請表》一式二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身份證明復印件(A4紙);
(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張(其中2張粘貼在注冊申請表上);
(四)縣級(含)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本人6個月內的《健康體檢表》原件及復印件,核對無誤后將原件退回本人,其復印件留檔;
(五)執業單位證明。
(六)注冊執業單位合法開業的證明復印件(即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生醫學教.育網原創產許可證、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七)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一年后申請注冊的,須提交《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登記證書》。
擴展資料:
根據《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十一條 執業藥師資格實行注冊制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為全國執業藥師資格注冊管理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為注冊機構。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對執業藥師注冊工作有監督、檢查的責任。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注冊。經注冊后,方可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未經注冊者,不得以執業藥師身份執業。
第十三條 申請注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遵守藥師職業道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在執業藥師崗位工作。
(四)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十四條 經批準注冊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執業藥師資格證書》中的注冊情況欄內加蓋注冊專用印章,同時發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藥師注冊證》,并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五條 執業藥師只能在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執業范圍應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第十六條 執業藥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持證者須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再次注冊者,除須符合第十三條的規定外,還須有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